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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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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3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8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多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 狀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 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