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
聲請人因與富貿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該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4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
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
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