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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3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5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貿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 字第8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該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5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說 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 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