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繼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
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
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9 年度
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