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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 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 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