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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正順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 一字第148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 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 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 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48號判決 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致無法委 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