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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徐維貞       黃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 上字第 3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號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6條第1項第1款情形, 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等對於前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0 6年度勞上字第 36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時,已表明民法第 128條之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 時起算」,係指權利人知悉其得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期間 始能起算,原第二審判決就時效之認定有違民法第 128條規 定,並指摘原第二審法院未予調查伊等被繼承人徐維忠之死 亡是否與職業災害相關,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99 條之1規定,闡明伊等有無主張民法第194條規定之可能,及 伊等已於第二審法院否認徐維忠有在離職單上親自簽名等情 ,乃原確定裁定竟謂伊等未具體指摘,率以上訴不合法,予 以駁回,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9條之1、第469條 第6款、476條第3項等規定之顯然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 定,或與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 ,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 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查聲請人 於前訴訟程序第三審所表明之上訴理由無非就原第二審判決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徐維忠與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下稱系爭僱傭 關係)已因雙方合意於民國100年4月25日終止而消滅,相對 人於僱傭關係終止後,無給付工資及續為徐維忠投保勞工保 險之義務。聲請人請求確認自100年4月25日起至同年 9月30 日間系爭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給付如原第二審判決附表編 號(下稱編號)㈠5 所示離職後工資、編號㈣所示勞保死亡 及喪葬給付,均無理由。聲請人請求給付如編號㈠ 1至4、7 所示工資及不當扣薪部分,其請求權均已罹於民法第 126條 所定 5年時效期間;編號㈤所示提繳勞退金差額之請求權, 則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相對 人已為時效抗辯,聲請人即不得請求。編號㈠6 所示特休未 休工資中,自 99年3月16日起至100年3月16日止之特休已經 徐維忠休畢,另96年3月16日起至99年3月15日止之特休部分 ,縱有應休而未休之情事,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民法第 126條 之5 年時效期間。聲請人主張徐維忠本於系爭僱傭關係而得 對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不當扣薪及提繳勞退金差額等,其 請求權時效應自徐維忠得行使時起算,與聲請人何時知悉得 請求無關。徐維忠係染病而亡,其所罹疾病與其任職期間之 工作無關,聲請人亦未證明徐維忠係因相對人延長工時之要 求、不准病假,甚至給與懲處,引發過勞而死亡,其請求相 對人補償編號㈡1、2、3 所示醫療費用、工資、死亡補償, 均不應准許。縱認相對人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聲請人請 求編號㈢ 所示看護費用,其請求權亦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 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原確定裁定因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駁 回其第三審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 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 有理由。又債權未定清償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 請求清償,為民法第 315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 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 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 權成立時起算。原第二審判決以徐維忠本於系爭僱傭關係而 得對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不當扣薪及提繳勞退金差額等, 其請求權時效應自徐維忠得行使時起算,並無違背法令,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