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貿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296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前程序確定
裁
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