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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貿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296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說明其對前程序確定裁 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