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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謙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榮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陳緒承律師 被 上訴 人 戴 虎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林士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 一字第1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董事並持有50% 股份之股東,本於 董事執行職務及內部監察權,有查閱及抄錄上訴人民國99至10 6 年度會計帳簿及商業會計憑證(下稱系爭簿證)之合理目的 及必要。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2 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將 系爭簿證供查閱或抄錄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業 已敗訴確定,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之簿冊,不含會計帳簿及商 業會計憑證,伊之上開資料亦已逸失,實係因訴外人即被上訴 人之子戴正平與伊及一審共同被告陳謙中有糾紛而挾怨報復、 干擾營運之舉,並基於履行職務之合理目的與必要,伊有拒 絕提供之正當理由等語,以資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此部分勝訴之判決,改判如被上訴 人前開請求,理由如下: ㈠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股東且自98年8 月15日起兼任董事乙節,有 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並經原審前審確定判決就此發生 爭點效拘束上訴人。 ㈡觀上訴人99年1月至101年8月之營業稅申報資料,有自100年 7 、8月起營收驟減、101年起甚至完全無任何營收之異常營運, 影響上訴人資本與存續,陳謙中以違法方法充任負責人而發生 前述營運異常現象,被上訴人身為董事,為查明陳謙中有無侵 害上訴人權益,需核對會計帳簿及商業會計憑證以確認財報是 否正確,並找出營收驟減原因,及查核比對陳謙中有無使上訴 人權益受損之交易行為,有行使董事職務,查閱、抄錄系爭簿 證之合理目的。 ㈢上訴人於100、101年間雖涉有多起訴訟與偵查等案件,然不致 使上訴人營收驟降。上訴人所辯戴正平冒用陳謙中另外經營之 公司名義欺騙消費者、搶奪客戶等訴訟,非兩造間之糾紛,不 能據此認被上訴人為本件請求,與其執行董事職務無涉或無必 要。 ㈣關於系爭簿證是否存在,上訴人前後說詞反覆,應係藉詞拒絕 提供。況其於99至106 年間均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系爭簿證存在部分為何,係屬將來 強制執行問題,並非上訴人拒絕提供之正當理由。 ㈤綜上,被上訴人有查閱或抄錄系爭簿證之合理目的及必要,上 訴人無拒絕提供之正當理由。從而,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 210 條第1、2項規定為前開請求,為有理由。 本院之判斷: ㈠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第1 項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 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18 條 之1 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 人報告。且董事為董事會成員,公司法第202 條復明定公司業 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 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若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及時促使 監察人行使權利,亦無法於董事會作成當之判斷及決策。是 董事為善盡上開義務,自應賦予其對公司有資訊請求權,此 董事執行職務所附隨之監督權能,而屬當然之法理。又董事之 資訊請求權既係附隨於受託義務所生,而與股東權行使無涉, 其所得請求查閱、抄錄之資訊範圍,當非以公司法第210 條規 定者為限,仍應與其履行執行職務相關,本於正當、合理之 目的所必要者,且應就取得之公司資訊本於忠實及注意義務為 合理使用,並盡相關保密義務,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而 公司除能舉證證明該資訊與董事之執行業務無涉或已無必要, 或董事請求查閱、抄錄該資訊係基於非正當目的者外,不得拒 絕提供。 ㈡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被上訴人 為上訴人董事,為查明陳謙中違法擔任上訴人負責人期間,有 無侵害上訴人權益,有行使董事職務查閱、抄錄系爭簿證之合 理目的與必要,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為本件請求,與 其執行董事職務無涉或無必要,或有拒絕提供之正當理由,因 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就 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有理由。又因本件所涉及之法律上爭議不具原則上重要性,且 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無經言詞辯論必要,附此說明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