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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馬世光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嚴珮綺律師 被 上訴 人 馬毅志       馬靜志       馬堅志       馬敏志       馬慧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馬勵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 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 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 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上訴 人所陳,及民國103 年4月7日所傳送電子郵件之記載,與家族合 照等件,參互以考,可見上訴人確有透過被上訴人馬慧志,讓多 數人知悉該郵件指摘內容之主觀意圖,影射被上訴人馬堅志收取 家族餐費後,將發票提供配偶,持以申報交際費之具體事實,使 見聞者對馬堅志產生不良印象,足以毀損馬堅志之人格、名譽及 貶低其社會評價,依上訴人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有誹謗故意 ,而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故意侵害行為(下稱系爭侵 害行為)。職是,贈與人即被上訴人之父馬量為向上訴人表示, 撤銷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土地、附表二編號1 所示建 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自屬有據。從而,被上訴人依民 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移轉登 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 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違反證據或 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 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等語 ,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末查,依兩造於本院前審發回之前,就系爭侵害行為已為充 分攻防,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並為相異判斷;於原審審理期間, 復各表明系爭侵害行為是否符合撤銷事由之意見;且原審審判長 業於言詞辯論期日,徵詢兩造就證據之意見,並提示全部卷證命 為辯論;上訴人除以言詞陳述外,並援引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及 歷次書狀各節(見原審卷 224至226、239至245、258、285至293 、306 頁),可見上訴人指摘原審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不無誤 會。而本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09號刑事判決意旨,係就與本件 不同之事實或法律問題,而闡述其法律見解,自不得比附援引。 又本院前次發回意旨,認原審前審之調查審認係不備理由,原 判決並無未依本院前次發回理由為判斷依據之情形,上訴人指摘 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規定,亦屬誤會。均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