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上 訴 人 楊大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遺囑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家上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兩造之被
繼承人楊燿煇(民國107年1月13日死亡)於103年5月29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陳毓倫事務所作成103年度中院民公毓字第194號
公證遺囑(下稱
系爭遺囑),
惟楊燿煇
斯時罹患疾病未癒、身體虛弱無法正當言語,未指定訴外人彭玉梅、張儀(下稱彭玉梅等2人)為
見證人,其等亦未見聞並確認系爭遺囑係出於楊燿煇之真意,就所遺臺中市○○區○○段854地號、同區○○段136地號土地之分配方式,與其真意不符,依
民法第1191條規定系爭遺囑無效
等情。
爰求為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遺囑係楊燿煇指定彭玉梅等2人為見證人,由
公證人依其口述內容作成,與其真意相符,自屬有效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上述聲明,係以:兩造之被
繼承人楊燿煇於103年5月29日在公證人陳毓倫處
公證書立系爭遺囑時,意識清楚、血壓心跳穩定,無經法院為監護或
輔助宣告之情事,具為遺囑能力。惟依楊燿煇之女即證人楊秋慧出具之
存證信函所載遺囑辦理過程及緣由,及上訴人未證明系爭遺囑係由楊燿煇處理安排,則楊燿煇是否有為系爭遺囑之意願,已
非無疑。又依證人楊秋慧所言及
勘驗該遺囑錄影光碟結果(下稱系爭勘驗結果),系爭遺囑作成過程中,楊燿煇、見證人彭玉梅等2人及公證人陳毓倫全程在場,楊燿煇桌前所立者為橫式書寫文件,與系爭遺囑所附之遺囑意旨為直式書寫相異,楊燿煇在公證人引導發問下回答問題,全程未連續完整陳述,對於公證人之提問及說明始終無法理解,僅能被動點頭稱「嘿」,或依事先撰寫草稿之內容回答,
難認楊燿煇有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亦未完全
按照其口述內容為筆記;且彭玉梅等2人係受楊秋慧請託擔任見證人,非楊燿煇指定,與其不熟識,於公證過程與之幾無互動交談,復未對
上開公證程序瑕疵提出質疑,僅係見聞系爭遺囑形式過程,與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之公證遺囑要件不合,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論斷之基礎。
四、按關於2人以上見證人之指定,固應由立遺囑人為之,惟遺囑人同意特定之2人任見證人者,與指定該2人任見證人無殊。又口述遺囑意旨,係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將決定之遺囑內容向公證人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即口頭以言詞為之,不以
連續陳述為必要,倘內容複雜,亦
非不得參考預先準備之書面或資料。查楊燿煇於103年5月29日預立系爭遺囑時,意識清楚,具為遺囑能力,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證人楊秋慧證稱:伊父楊燿煇有叫彭玉梅等2人擔任見證人,當天並與其等開玩笑講英語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9頁),且卷附之公證筆錄(下稱系爭公證筆錄)記載:「(公證人問:指定何人為見證人?)楊燿煇答:彭玉梅、張儀」等語(見一審卷㈠第71頁),似此情形,能否謂楊燿煇無指定彭玉梅等2人為見證人之真意?顯滋疑義。次查,陳毓倫證稱:系爭遺囑作成當天,楊燿煇意識清楚,兩位見證人彭玉梅等2人在場,伊依楊燿煇口述財產分配記載,並講解、宣讀遺囑內容,其等親自在伊製作之系爭公證筆錄上簽名等語,該筆錄記載楊燿煇稱:「(公證人問:今日欲辦理何事?)公證遺囑」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頁至第17頁、卷㈠第71頁)。又系爭勘驗結果記載,楊燿煇稱:「…○○段…827號…828號…829號…○○段854地號土地要給楊大鋒…以後如果有得到賠償的話那個錢要那個修祖墳…○○段136地號持分1土地由次子楊大林…以外的其他七名子女繼承…樹王段252號之房屋由長子楊大鋒繼承…○○段804地號之土地,由太太楊李查某及次子楊大林繼承。…○○段810地號土地,由次子楊大林繼承。…○○段822號地號之土地,由配偶楊李查某…定期存款及銀行郵局帳號郵局存款於扣除…後,應由配偶楊李查某繼承新台幣160萬元整,所餘金額由次子楊大林以外之其他7名子女繼承,惟7名子女應提供該等值金額作為扶養照顧本人之配偶生活必要基金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318頁至第319頁),似見楊燿煇有辦理遺囑之意願,並已口述具體財產分配方式,原審認其僅回答「嘿」,或始終不理解公證人提問僅按草稿回答,不無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之違法。又楊燿煇上開口述遺囑內容,究與其真意或系爭遺囑之記載有何不符之處,原審未於理由項下說明,徒以楊燿煇未指定系爭遺囑之見證人及其未連續陳述、不理解公證人之提問及說明,
遽認該遺囑不符公證遺囑之要件,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書 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