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億事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 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78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4 月15日由戴慈蓉變更為楊俊哲,有楊俊哲聲明承受訴訟狀及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 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 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 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則應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 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未能舉證兩造就上訴人與訴 外人聯一資產能源有限公司(下稱聯一公司)於民國107年7 月 2日簽立委託設計工程契約書,委託聯一公司在坐落臺南 市○○區○○段 ○○○○號土地上之華成畜牧場第一分場,施 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契約)部分有委任 之法律關係存在;亦未能舉證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與聯一公司 訂立系爭工程契約部分有以話術誆騙之侵權行為。從而,上 訴人依民法第 544條、第227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721萬8,97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結 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