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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聲明人黃勇誌及上訴人黃于真等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黃勇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邱榮英律師       吳聰億律師       邱皇錡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威延律師       蔡金保律師       洪千雅律師       康志遠律師       嚴天琮律師       王捷歆律師       柳柏帆律師 上 訴 人 黃于真       黃仙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 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明人黃 勇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上訴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或有代理 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 日裁定後,始查明上訴人黃金象已於111 年5月9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為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 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黃金象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