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
台上字第18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黃勇誌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邱榮英律師
吳聰億律師
邱皇錡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威延律師
蔡金保律師
洪千雅律師
康志遠律師
嚴天琮律師
王捷歆律師
柳柏帆律師
上 訴 人 黃于真
黃仙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
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明人黃
勇誌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上訴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其
繼承人或有
代理
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
日裁定後,始查明上訴人黃金象已於111 年5月9日死亡,其法
定
繼承人為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有
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
本等附卷
可稽,自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黃金象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