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
台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Victor Hsieh 同上
上 訴 人 謝諒獲 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上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判決對於上訴人應為
公示送達
。
理 由
按對於
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
之
聲請,
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
依職權命為公
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之
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於委任書表明其
訴訟代理人張國清律師無
代其收受送達之權限(見本院卷五222 頁),而其書狀記載之送
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
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