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上訴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李啓賢為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變更為李啓賢,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其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