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鄭文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71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
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容忍上訴人在坐落新北市五股區成蘆段634地號土地內設置道路部分,未據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為是項請求,核係擴張
上訴聲明,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