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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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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權利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昱叡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9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7 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標得臺中市北屯區中興網球場委託經 營管理案,兩造並簽立經營管理契約,107年7月1 日屆期後,再 簽訂擴充契約(下稱系爭擴充契約),契約期間自107年7月2 日 起至108年1月1 日止,上訴人依各該契約應繳納權利金,而上訴 人之投標金額及被上訴人是否准調漲收費標準之可能性,為上訴 人於投標及締約前可得預見,核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被上訴 人依約得請求權利金共新臺幣(下同)313萬3,332元、遲延繳納 權利金之違約金31萬3,333 元、遲延繳納系爭擴充契約履約保證 金經酌情減少懲罰性違約金1 萬元、遲延交還球場之懲罰性違約 金7萬7,256元,及不當得利2萬1,662元,合計355萬5,583元, 屬正當,難謂權利濫用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