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
台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正賢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簡逸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昱叡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9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7
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標得臺中市北屯區中興網球場委託經
營管理案,
兩造並簽立經營管理契約,107年7月1 日屆期後,再
簽訂擴充契約(下稱
系爭擴充契約),契約
期間自107年7月2 日
起至108年1月1 日止,上訴人依各該契約應繳納權利金,而上訴
人之投標金額及被上訴人是否准調漲收費標準之可能性,為上訴
人於投標及締約前可得預見,核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被上訴
人依約得
請求權利金共新臺幣(下同)313萬3,332元、遲延繳納
權利金之
違約金31萬3,333 元、遲延繳納系爭擴充契約
履約保證
金經酌情減少
懲罰性違約金1 萬元、遲延交還球場之懲罰性違約
金7萬7,256元,及
不當得利2萬1,662元,合計355萬5,583元,
洵
屬正當,
難謂權利濫用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