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樂天利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
上列
當事人間商標權與其他契約爭議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佩琪為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佩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自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陳佩琪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