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nison Tien Ma(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Alisia Tien Mar(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承律師
被 上訴 人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為上訴人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
繼承人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馬尚仁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2年11月20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下稱王珍家等3人),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等附卷
可稽。王珍家等3人
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