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將林榮祥併列為被上訴人(另一被上訴人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另為裁定),
惟其
上訴聲明對林榮祥未有任何請求,上訴理由狀亦未表明對林榮祥上訴之理由,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