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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專利權授權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健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授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 度民專上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 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 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 使,所論斷:綜合兩造之陳述及證人○○○之證述,卷附系爭授 權契約、專利轉讓合約、支票、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函等件,參互以觀,足見系爭授權契約第11條約定,上 訴人在該契約中對被上訴人之權利及義務,非經被上訴人事前書 面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又原證4及原證8之電子郵件,被上 訴人僅同意上訴人尋覓願意承接系爭授權契約之第三人,惟該第 三人之資格、信用、履約能力及研發能力如何,是否適合概括受 讓系爭授權契約之權利義務,自須由被上訴人評估後決定是否同 意。被上訴人並未以書面同意上訴人將系爭授權契約之權利及義 務,轉讓予第三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萬金與○○○公司簽訂之轉讓合約,對被 上訴人不生效力,且系爭授權契約業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1 月7 日終止。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與○○○公司間對 於系爭授權契約之專利使用授權關係存在,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違法,或違反經驗、論理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