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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王經貴即久連旺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揚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興 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 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563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6日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建物10樓、9樓之 908號冷凍庫,於同年3月1日承租同建物5樓之503、509號冷凍庫 ,於104年11月退租509號冷凍庫,再承租8樓之808號冷凍庫。被 上訴人交付系爭建物10樓,並未保證上訴人可領有工廠登記證, 上訴人亦未證明該建物有其他未合於約定使用收益致其需遷離該 址,其主張系爭建物10樓與約定不符請求賠償生財設備損害新臺 幣(下同)65萬7,000元,自無可採。上訴人承租之908號冷凍庫 之溫度未符零下18度標準,係因其未依通常方法使用該冷凍庫, 又未依規定提出解封計畫並移除貼有封條之112 件蝦仁產品致不 能除霜,且該產品係因久置受壓擠變形(色)已無法販售而遭銷 毀,上訴人復未證明其承租908、503、509 號冷凍庫期間有其他 因冷度不足致受損害,則其主張受有蝦仁銷毀損害28萬9,296 元 ,及營業利益損失66萬4,036元,仍無可採。上訴人承租808號冷 凍庫之溫度零度即可,依上訴人使用該冷凍庫之流程、現場情況 及證人林斯斌證述,難認808號冷凍庫之72 件蝦仁係因系爭建物 10樓窗戶破損灌注風雨淹水所致,其請求賠償72件蝦仁損害18萬 5,976元,亦非可採。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423 條等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79萬6,308元本息,洵非正當等取捨證據、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為論斷者,泛言 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