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
台上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王經貴即久連旺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揚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興
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
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563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6日向被上訴人承租
系爭建物10樓、9樓之
908號冷凍庫,於同年3月1日承租同建物5樓之503、509號冷凍庫
,於104年11月退租509號冷凍庫,再承租8樓之808號冷凍庫。被
上訴人交付系爭建物10樓,並未保證上訴人可領有工廠登記證,
上訴人亦未證明該建物有其他未合於約定使用收益致其需遷離該
址,其主張系爭建物10樓與約定不符請求賠償生財設備損害新臺
幣(下同)65萬7,000元,自無可採。上訴人承租之908號冷凍庫
之溫度未符零下18度標準,係因其未依通常方法使用該冷凍庫,
又未依規定提出解封計畫並移除貼有封條之112 件蝦仁產品致不
能除霜,且該產品係因久置受壓擠變形(色)已無法販售而遭銷
毀,上訴人復未證明其承租908、503、509 號冷凍庫
期間有其他
因冷度不足致受損害,則其主張受有蝦仁銷毀損害28萬9,296 元
,及營業利益損失66萬4,036元,仍無可採。上訴人承租808號冷
凍庫之溫度零度即可,依上訴人使用該冷凍庫之流程、現場情況
及證人林斯斌證述,難認808號冷凍庫之72 件蝦仁係因系爭建物
10樓窗戶破損灌注風雨淹水所致,其請求賠償72件蝦仁損害18萬
5,976元,亦非可採。上訴人依
民法第227條、第423 條等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79萬6,308元本息,
洵非正當等取捨證據、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為論斷者,泛言
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