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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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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上訴 人 陳亭盈       陳凱惠       陳子瑜       陳淑娟       陳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重上字第 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陳濟民將 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建物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A1 至 C1-1所示24項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出租 予第一審共同被告加豐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加豐公司),租期 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23萬5000元,加豐公司將之轉租予上訴人。加豐公司自10 7年11月1日起即未繳租,受催告仍未繳租,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 29日終止雙方租約,現僅上訴人占用系爭不動產,惟其已無繼續 占有系爭不動產之正當權源。被上訴人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本於 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騰空遷讓返還系 爭不動產,並將該公司登記之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遷出, 暨自108年5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23 萬5000元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