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簡佑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
上訴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偉甫為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變更為楊偉甫,有經濟部函
可稽,其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