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陳唐龍即媽媽嘴咖啡
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共 同
劉依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 曄(Richard Yie Chen)
被
上訴 人 陳 晞(Joseph Si Ch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未受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原審係認被上訴人之先位之訴為有理由,其備位之訴毋庸審酌,因而廢棄第一審就先位之訴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被上訴人先位之
訴之聲明。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所追加之備位
被告,原審並未對之為判決,其
非屬受判決之當事人,
乃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