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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12號 再 審原 告 吳榮輝       吳祝賢 再 審被 告 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參 加 人 張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8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503 號),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 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 度台上字第2503號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未預納 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送達,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