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75號
抗 告 人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政
代 理 人 唐鈺珊
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0年度
商
非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為繼續6 個月以上,
持有抗告人已發行股份
總數1%以上之股東。抗告人前與
第三人栢興資本有限公司(下稱
栢興公司)合資成立香港優你康光學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優你康
公司),由該合資公司轉投資成立福建優你康光學有限公司(下
稱福建優你康公司),約定抗告人協助規劃、營運並提供技術訓
練等;
嗣福建優你康公司因建廠所需與設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下稱採購契約),該設備供應商另與抗告人簽訂設備開發合約
(下稱開發契約),由抗告人提供設計規劃之專案技術、機器設
備等。抗告人已依約履行,
詎其於財務報告將已收取款項及應收
款列為開發契約負債,復發布重大訊息稱福建優你康公司與設備
供應商重新議定設備價格,影響開發契約之內容及總價等語,其
詳情如何事關股東權益,有檢查抗告人如原裁定附表檢查文件範
圍所示文件(下稱
系爭文件)之必要
等情,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規定,向原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原法院以:
按繼續6 個月以
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
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
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
力。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
要性,以避免浮濫。抗告人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相
對人為持有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有經濟部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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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抗告人與栢興公司合資成立香
港優你康公司,由香港優你康公司轉投資成立福建優你康公司,
約定由抗告人提供福建優你康公司組織架構設計及營運方案等,
並將現有之生產隱形眼鏡技術、專利及商標無償授權其使用。嗣
福建優你康公司與設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抗告人另與設備供
應商簽訂開發契約。抗告人於民國110年9月3 日發布重大訊息,
說明其於110年6月30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6月30日、108年
12月31日止,依開發契約已收取款項依序新臺幣(下同)4億4,3
92萬2,000元、4億4,392萬2,000元、4億4,392萬2,000元、2億4,
195萬1,000元,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因未完成履約義務,列於
財務報告之合約負債項下;福建優你康公司於同年1 月間與設備
供應商重新議定價格,採購價格降幅約23.75%,可能影響開發契
約之服務內容及總價,待雙方重新議定契約內容後另行公告等語
(下稱系爭重大訊息),有抗告人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
暨會計
師核閱報告109年度及108年度、110年及109年第二季(下稱系爭
財務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在卷
可憑。審酌系
爭財務報告及系爭重大訊息內容,無從知悉採購契約與開發契約
之關聯性,各該契約之內容、履約情形,
上開已收款項何以得列
為合約負債,開發契約有何重新議定內容之必要;抗告人提出之
第三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係回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關於109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說明,非公開揭露於
抗告人之財務報表或年報;抗告人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將開發契
約收取款項列為合約負債金額,是否有據,尚有疑義;檢調機關
偵查刑事犯罪嫌疑,金融監督機關監督公司治理,與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文件,其目的各有不同;檢查人針對公司業務有關
之帳目、財產情形進行實質
勾稽審核,與會計師就公司年度財務
報表之查核報告及說明,亦有不同,為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
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證據之能力等情,認相對
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有其必要,且無濫用權利情事。抗告人
抗辯
:伊之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相對人未先向伊要
求澄清,且已就同一事實向檢調單位、金融監督機關提出檢舉,
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尚不足採。
爰以裁定選派黃煌達會計
師為檢查人,檢查抗告人之系爭文件,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
非訟
事件法第17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