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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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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抗字第800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2 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駁回其抗告之 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8月27 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法院 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即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