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李眉汝
訴訟
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巨榕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0
年度簡字第12號),提起
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
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
第 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
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
符合受扶助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函附之審查決定通
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
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