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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李眉汝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榕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0 年度簡字第1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 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 第 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 符合受扶助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函附之審查決定通 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自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