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訴
訟
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5條、
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
本
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之
委任狀,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
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