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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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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 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 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