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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2094號、第20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94號、第2095 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再審 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1 年度 台聲字第499號、第500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均已於民國11 1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 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 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