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
第6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0條
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
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該裁定係於民國
110年6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
於同年7月9日即告屆滿,
乃其遲至同年9月1日始對之聲請再審,
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