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 第6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 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 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係於民國 110年6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 於同年7月9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9月1日始對之聲請再審, 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