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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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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添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奇佳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3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