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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Mighty Enterprises, Inc. 法定代理人 Peter Te Hsiu, Lin-Tsai即林蔡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訴人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 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