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Mighty Enterprises, Inc.
法定
代理人 Peter Te Hsiu, Lin-Tsai即林蔡德修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
可執行外國法院
確定判決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718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