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長安馬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
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920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