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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長安馬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20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