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智
聲 請 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聲 請 人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共同代理人 顏南全
律師
劉介民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
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
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
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故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固得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
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
其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