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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聲 請 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聲 請 人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共同代理人 顏南全律師       劉介民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 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 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故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 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其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