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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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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188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