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萬星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麗信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 審判決(110年度勞上字第16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 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 ,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466條之 2 第1 項之規定自明。再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 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 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60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 生活困難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 訴訟代理人。查聲請人曾於民國110年3月5日、同年9月16日, 及同年11月1 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3580元及 8370元,有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一審卷第7 頁, 原法院卷第10頁),足見其並全無資力。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未能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之變遷,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暨委任訴訟代理人。依 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