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SAPURA 3500 LTD.
法定
代理人 Ahmad Zakirrudin Mohamed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聲
請
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當事人對於
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再抗告為不合
法以裁定
駁回者,對於該
抗告法院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原抗告
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下稱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經
本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111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下稱
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聲請人對抗告法院裁定及本院裁
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關於對抗告法院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應
專屬為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
以裁定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