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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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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年度台 上字第2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本院106 年 度台上字第2682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事件依序為新臺幣 三萬元、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