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蒂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達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胡旆溢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本院110 年度
台上字第24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