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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勵新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 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 定。次按當事人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其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原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 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