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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陳勵新律師因陳胤文與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胤文與被上訴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 22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伊雖經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2032號裁 定選任為陳胤文就其與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伊因事務繁忙,無法繼續擔任訴 訟代理人等由,聲請本院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陳胤文之訴訟代理 人。然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 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