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曾史妃
訴訟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
議無效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9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