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順益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