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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順益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