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台聲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張浚朗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其
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9號事件判決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浚朗,有臺北市政府函
可稽,其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又
兩造間訴訟經本院前開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