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郭登富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其逾期未為補正,本院
乃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491號(下稱第249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茲
本件聲請人對第24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
期間內補正,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