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台聲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
理 由
按對
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
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規定自明。
本件對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
惟其陳報之送達地址,經本院囑託駐新加坡代表處為送達,因該址查無聲請人而無法送達,依
上開規定,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