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台聲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陳志杰
蔡 幼
陳天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吳阿蘭間請求清償利息
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1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