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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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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溢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近藤裕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阪急阪神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溢付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 8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