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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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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拒卻鑑定人抗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邱學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拒卻鑑 定人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 台抗字第12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121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 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 請再審,係以:伊於前程序抗告理由狀已陳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下稱工程會)受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囑託,於該院 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事件作成之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 報告)多處錯誤,顯見工程會未閱覽高院提供之鑑定資料,刻意 作成草率、偏頗之鑑定報告,原確定裁定未說明理由,竟認伊 未盡釋明義務,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規定而有理由不備 之違法,並有誤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5款、第33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2條規定予以駁回之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 ,為其論據。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 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定理由矛盾、理由不備、 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等 情形在內。查聲請人於前程序對於高院駁回其聲明拒卻鑑定人之 裁定提起抗告,係主張:工程會所設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之主任 委員係由工程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擔任,其負責襄助主任委員吳 澤成處理會務,認二人間有密切交誼;且系爭鑑定報告有完工 日期記載錯誤、誤認應竣工、提供試挖報告、 A30管段孤石障礙 排除日期及管線遷移作業時間、逕認兩造議定不另增減工期、未 就伊所提機械故障期間無法施工一節提出鑑定意見等多處錯誤, 足認工程會故意偏頗等語,原確定裁定因認聲請人所陳,或屬其 主觀臆測,或與其聲明拒卻鑑定人之原因無涉,不足以釋明所舉 拒卻原因,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依上說明,經核並無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